平川区民政局会议规程
平川区民政局会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局会议组织工作,使之规范化、制度化,减少会议次数,确保会议质量,特制定本规程。 第二条 会议组织工作职责:按照会议类型和议题,做好会前准备、会中服务和会后催办工作。维持会议纪律,提高会议效率。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三条 全体会议。本局全体人员参加,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,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一次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 1、总结上周工作,决定和布置下一周的工作。 2、传达上级党政机关重要会议、文件精神。 3、通报形势,交流情况,协调工作。 第四条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由局长、支部书记,副局长、副科级干部和各股室负责人组成,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。会议议题是听取主管领导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,总结安排下月工作任务,通报本局重大的工作事项筹。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 1.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、省委、省政府、市委、市政府、区委、区政府的重要指示意见; 2.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 3.讨论报请区政府指示的重要事项; 4.讨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; 5.讨论由区政府发布的规章; 6.讨论全区各乡镇、街道办及政府有关部门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。 第五条 党支部会议。由党支部成员组成,会议不定期召开。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 1、研究局务会议提请区委、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: 2、研究贯彻区委重要指示,讨论研究局里重要工作和有关人事问题; 3.研究局机关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建设问题。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,参加人员视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,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 1.讨论局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; 2.研究本局工作计划、工作部署、业务建设等; 3.研究本局起草的各种重要文件初稿; 4.讨论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; 5.研究全区各乡镇、街道办报请区政府解决的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。 第七条 局长碰头会。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,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参加人员视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。主要研究本局工作需要尽快作出决定、较为重要的事项。 第八条 局里召开的各乡镇、街道办民政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会议,由局长或副局长负责召集,会议不定期召开,主要任务是部署民政阶段性的重要工作,并就一些重要问题征求意见。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议制度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、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。由支部书记主持,支部成员和所有党员参加,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部门领导出席。主要议题是:按照上级组织有关民主生活会规则和要求,由支部成员、各位党员自查本人半年及一年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、廉政状况、申报个人收入及重大事项等。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各成员要做好自查准备,并要征求非党职工意见,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达到沟通思想、增进团结、勤政廉政、提高素质,加强党建的目的。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十条 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会前必须充分协商,如意见不一致,主办股室必须将分歧意见在会前如实报告主管局长。 第十一条 准备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,由办公室督促主办股室准备材料,提前将议题材料和协调、审核意见呈主管局长审核。 第十二条 局里召开的会议、时间要相对集中。 第十三条 除上述会议外,其他会议按业务分工,由业务主管股室做好会议组织工作。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四条 局全体会议及各乡镇、街道办民政保障服务所所长参加的会议由办公室组织,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承办。 第十五条 局务会议、局党支部会议、局长碰头会由局办公室组织,并指定专人承办。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的组织由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承办。 第十七条 局里召开的各种会议,需参加人员由会议承办人提出名单,主管局长审核,召集人审定。要严格会议纪律,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。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。 第十八条 要加强信息报道工作。报道工作由主管信息的领导审定后报出。 第五章 会后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需要上报下发的,应以正式文件为准,按发文程序办理。会议决定的事项,需要及时办理的,由主管领导督促,有关业务主管股室做好办理工作。 第二十条 党支部会议决定中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支部委员负责,局全体会、局务会议决定中需要落实的事项,由办公室催办;局长办公会决定中需要落实的事项,由办公室催办;局长碰头会决定事项由与会人员按分工负责落实。 第二十一条 要严肃纪律,保守秘密,对会议上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向外传说,对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后果者,要追究责任,严肃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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